|
甲、
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
財物分類,係就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使用之財物與物品,為合理之區劃與分類,以加強財物管理,便利財物統計,其內容如下: |
|
一、 |
|
|
財物之定義:
所稱財物,乃財產及物品之總稱,其中:
(一)財產:包括供使用土地、土地改良物、房屋建築及設備、暨金額超過一
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、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
設備,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。
(二)物品:係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、用具,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。
|
|
二、 |
|
|
財物之編號:
財物之編號,係就財產及物品分別為之,其中:
(一)財產分為六大類,包括土地、土地改良物、房屋建築及設備、機械及設
備、交通及運輸設備、什項設備。其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因個體財產有
限,為簡化編號,並列於同一編號。各類財產之編號,採四級分類、五
級編號制,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、項、目、節,第五級為各該個體財
產名稱之編號。
(二)物品分為二類,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,編號採三級分類制,其分類
科目之名稱為類、項、目,茲以個體物品為數眾多,名稱編號從略,由
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之分類,自行登記列管。
(三)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,實際上未具有本標準分類所列各類財物者,編
號得空置不用,其個體財物若有新增者,應循行政程序層請增設,以期
編號劃一通用。其個體財產之下,擬再為明細之區分者,可由各使用單
位自行編列明細編號。
(四)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原已訂有分類編類,因故一時未能改依本標準分
類之編號者,應編列對照表,以便查考。
|
|
三、 |
|
|
財物之單位:
單位為財物體數量計算之根據,其屬財產者(土地除外),並為攤提折舊之
憑藉,其釐訂則有二:
(一)凡專供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,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段落後為一
單位。
(二)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,以具有完整之個體,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單
位。
|
|
四、 |
|
|
財物之主要材質:
主要材質乃指財物購成之主要質料,除土地一類外,其餘各類財物均列舉主
要材質,以便決定其使用年限。
|
|
五、 |
|
|
財產之使用年限:
使用年限乃考核財產使用效能之根據,亦為攤提折舊之基礎。物品不訂定使
用年限,可視損壞情形汰換。
(一)各別財產之使用年限,係就全新者,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之最低使
用年限。
(二)若已達使用年限,財產仍可繼續使用,應延後辦理報廢;如因個別情況
,未達最低使用年限,財產損壞不堪修護使用,可依實際損壞情形,按
規定程序辦理報廢。
(三)各機關涉及所得稅事務者,財產折舊之提列,依行政院所公布「固定資
產耐用年數表」規定辦理。
(四)凡須經常維持十足使用效能之財產,如鐵路之軌道等,因其維護費用全
部列為收益支出,不論有無編列最低使用年限,均不提列折舊。
|
|
六、 |
|
|
財物分類之方法:
(一)財產
1.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類:
(1)土地:房屋基地及其他建築用地,係指各該建築物之建築用地,在建
築用地周圍之土地,應按使用情形予以區分,如庭院用地、閒置地等
,其未能逐一丈量者,可按其主要用途定其名稱。
(2)房屋基地之分類,係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之基礎。若一
基地上之房屋有數種不同之用途時,得以其房屋之主要用途定其基地
名稱。
(3)更亭、涼亭、防空洞等建築物,因其占地面積較小,逐一丈量費時費
事,故其用地未逐一列舉。
(4)土地改良物:指使土地到達可使用狀態,並附著於土地,且壽年有限
,除房屋及建築以外之不動產,如橋樑、圍牆等。
2.房屋建築及設備類:
(1)房屋之分類,係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之基礎,若一房屋
有數種不同之用途時,得以主要用途定其房屋之名稱。
(2)為求專業設備之完整,有關專業用之建築,依專業性質歸類,如月臺
歸屬於「交通及運輸設備」,本類所列之其他建築,僅為一般性之建
築物。
3.機械及設備類:
(1)機械及設備種類眾多,原則上就專業所需之機械設備予以分類,其為
各業共同所需者,如「動力機械及設備」、「工具機暨加工機械及設
備」、「起重輸送機械及設備」、「工具」、「試驗檢驗控制儀器及
設備」等,則另行分項列舉,以應有關各業之需要。
(2)為維持各專業機械及設備之完整,若干機械及設備,如壓碎機、攪拌
機及槽等,難免重複,具有不同之編號,以適應實際之需要。
(3)本類所列各專業之機械及設備,因係以各該專業為分類之對象,惟適
用時,並不以專業為限。例如「電氣機械及設備」與「自來水機械及
設備」均屬專業之機械及設備,惟而廣之,在「交通及運輸設備」所
列之各項設備,固適用於交通事業,其他具有交通設備單位,自亦適
用其分類。
(4)車輛及船舶修造所用之機械及設備,與一般機械作業類似,歸於「工
具機暨加工機械及設備」,不另列專業項目,並將船舶修造專用之船
塢,船臺等歸屬於「房屋建築及設備」之「其他建築及設備」項下,
以資簡化。
(5)漁船乃漁撈之專用設備,因非供交通及運輸之用,自不能歸於「交通
及運輸設備」類,爰比照農林所使用之機械及設備,歸於本類。
4.交通及運輸設備類:
(1)為維持「交通及運輸設備」之完整,「電信機械及設備」及「氣象設
備」均列於本類。
(2)非屬「交通及運輸設備」專用之機械及設備,如車、船、飛機等之修
造設備歸屬於「機械及設備」類。
5.什項設備類:
(1)「圖書」、「博物」、及「動物」三項之分類,僅列至「節」,節以
下之固體財產,因為數眾多,不勝列舉,特予從略,各使用單位可視
實際情形,自行登記列管。
(2)本類所列之衡器,乃日常使用之一般衡器,至精密實驗用之衡器,則
歸屬於「機械及設備」之「試驗檢驗控制儀器及設備」項下。
(二)物品
非消耗品及消耗用品類:因個體物品為數眾,過於瑣碎,故物品名稱從
略,由各使用單位參照財產之分類,自行登記列管。
|